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特色展演補助計畫徵選要點
110年03月24日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第2次管考委員會新訂
110年03月24日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第2次管考委員會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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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戲曲學院(以下簡稱本校)為落實教育部「國立技專校院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」(以下簡稱特色躍升計畫),有效執行培育新生代人才之策略,針對教師及學生提供「特色展演補助」之計畫,目的鼓勵教師與學生在課餘時間,個人或同儕之間進行創作及展演活動,將傳統戲曲表演藝術,透過創新、研究及發展,展現不同以往的特色展演節目,進而提升本校教師與學生的實務創新與學術研究之涵養。特訂定「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特色展演補助計畫徵選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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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及條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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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專任教師與學院部在校學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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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位教師或學生在學期間(當年度)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,且於申請同一年度同一計畫案僅能擇一申請計畫補助,該申請計畫不得再與公部門另申請補助費共用,如經查證違反其規定,申請補助金額全額繳還並取消補助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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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申請資格分作「專任教師」與「在校學生」兩類,由代表申請人於提出計畫時自行勾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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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計畫限未曾發表之創作展演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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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期間與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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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計畫及執行截止時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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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計畫時間:111年3月1日(星期二)起至111年4月8日(星期五)17:00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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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佈入選時間:111年4月18日(星期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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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演執行完畢時間:111年10月31日(星期一)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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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申請書、計畫書」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投件,並依指定格式說明計畫目標、執行時間及地點、計畫內容、計畫時程、文宣方式、人力分配、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等。計畫之執行內容與展演成果,應以公開展演至少一場。(請參考附件三、四、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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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,一個月內提交收據、經費支出原始憑證、成果報告書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(含錄影、照片檔),以利存查,並配合辦理計畫執行經驗分享會。完成後續結案相關事宜者,始頒發獲補助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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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金額與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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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案補助上限為10萬元,補助額度及名額由特色展演補助計畫審查委員會視計畫規模、預期效益、審查委員之建議酌予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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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補助計畫共分二階段提撥補助款項,第一階段為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;第二階段為百分之六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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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,受補助者始得核撥第一階段補助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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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間,配合出席承辦單位辦理之期中座談,並報告執行進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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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,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成果作品集,俟審核通過後始得核撥第二階段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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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受補助者未依規定配合執行計畫,且經通知仍未改善者,得視情節酌減補助金額或終止並取消補助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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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結案時,應配合本校核銷規則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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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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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出器材、設備租借費:演出器材或劇場設備租借。如舞臺佈景、燈光、音響、投影機、機械手臂、特技器材、服裝及道具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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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演製作費:舞臺、道具、服裝等製作與採購。
以上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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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標準與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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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發展處擬提議校外三至五名專家學者名單,由校長遴選組成審查委員會,得進行書面審查及提案審查,各類別之審查標準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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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意研發及藝術表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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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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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作成果之發表規劃(含國內外之展演、競賽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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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簡報表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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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計畫審查委員會通過後,始具備受補助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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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補助者應依提案之計畫內容執行,如欲變更計畫須於收到錄取通知後3天內提出變更申請,並於獲得同意後7天內繳交修正計畫書。承辦單位保有同意權以及撤銷錄取資格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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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受補助計畫於相關成果產出,應標示「獲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補助」等字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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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名額及金額依當年度預算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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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為年度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,補助金額得視當年度預算規劃而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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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。
本要點經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管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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